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:“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,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”
法院认为,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,仅靠现有收入维持生活确有一定困难,其要求被告小丽支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,但考虑到原告老陈有退休金及被告收入情况,一审判决小丽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,每年探望一次父亲。近日,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承办法官称,小丽作为女儿,对老陈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,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。